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90号





原告: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时光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官,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荣杰,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爱香。
原告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涉案工程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瑞益






书 记 员


陈寅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