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盐城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91民初4148号 原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677弄10号全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盐都区大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6幢2-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香园林公司)与被告盐城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香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宝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香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宝能公司偿还原告爱香园林公司工程款5640592.8861元并按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原告爱香园林公司对其实际施工的案涉工程在被告宝能公司尚欠原告的所有工程款5640592.8861元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宝能公司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明确为按照LPR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9日,原告爱香园林公司与被告宝能公司签订《盐城***风国际名城项目展示区景观工程、项目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宝能公司将该项目中的园***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目前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已将涉案工程建设完工并交付给被告使用。双方在合同中对涉案工程的价格计算方式约定为:实行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总价包干的方式,合同暂定总价为6330508.13元(含税),被告每月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时,由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在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7%,原告预留工程总价的3%作为保养保修金,保养保修金于保修期届满之日60个日历日内无息支付,工程施工后被告只支付工程款5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目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640592.8861元。原告施工的工程早已经竣工并达到验收合格的标准,但由于被告的原因一直不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其责任在于被告方,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据此,***具诉状,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宝能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工程款计算基数错误,且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案涉工程截止目前仍未完工,原告亦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导致后续结算无法进行。退一步讲,即使工程已完工,原告也应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30日内,被告支付结算总价的97%。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每次付款前,原告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被告提供等额发票,当合同价款支付至97%时,原告应提供合同总价100%发票。原告无法提供有效付款证明文件及发票,被告有***付款时间且不承担迟延付款的法定责任。另外,被告可使用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支付。2.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水电费、罚款等相关费用。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作为供电方已提供水电支持,原告在计算工程款过程中理应扣除该费用,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因原告提供劳力不足、材料供应不及时等情况导致涉案项目在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根据合同约定,对原告上述情况的罚款应扣除。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21年3月16日,但施工过程中,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工期滞后,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总价5‰的违约金,被告对此保留诉权。3.案涉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结算,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工程尚未验收,工程质量是否达标不得知,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被答辩人对此应承担不利的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该验收证明已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代表也已经签字,被告也未提供证据推翻该份证据的效力,故对该份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提交的《工程延期审批表》以及**审批的请示,尽管被告辩称该份证据印章不符合要求,但是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双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均系加盖的该项目印章,被告质证理由不能成立,该份证据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 根据本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21年1月19日,宝能公司(发包人、甲方)与爱香园林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一份《盐城***风国际名城展示区项目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摘要):第一条工程范围:1.2工程名称:盐城***风国际名城展示区项目园***工程,1.3工程地点:盐城市经开区松江路以南、新都路以北、武夷山路以西、五台山路以东,1.4承包范围:盐城***风国际名城展示区项目园林工程施工图纸及效果图。具体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包含园林**、景观铺装工程、水电安装及预埋、种植土回填、水景、**、消防道路、入户台阶、雨污水、景观灯具、及残疾人坡道范围等。第二条合同工期:2.1工期。开工日期:2021年1月20日:具体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为准;若甲方无另行开工通知的,乙方应按照前述约定日期开工。竣工日期:2021年3月16日:由乙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在乙方移交合格的竣工资料后,工程竣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为准;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应在上述工期限定时间内。工期总日历天数:40(根据技术标约谈内容,春节假期15天不计入工期)天。具体开工日期如有变更的,竣工日期相应变更,但工期总天数不变。上述工期包括进场准备、**及假期、恶劣天气等,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可能遇到的停水及停电、法定节假日等因素,除不可抗力及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工程工期不作调整。2.2本工程工期除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误,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期延长或顺延签证外,工期不因其他任何因素而延长或顺延。2.3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工期需延长或导致乙方误工需顺延工期的,乙方应于延长或误工情形发生后五天内以工期签证的方式向甲方申报,经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后,作为工期补偿的依据,乙方逾期提出的,无论是否满足条件,工期均不予补偿。无论何种原因的工期补偿,甲方均不补偿乙方误工机械费、误工人工费等任何费用,即工期的延长,甲方无须向乙方额外支付费用。第四条工程承包方式即质量标准:4.1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供应、包机具、包质量、包工期、**1、***施工、包施工措施、***、包市场风险、包验收、**2金、***、图纸包干的方式总承包。第五条合同价款即计价方式:5.2.1本项目实行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总价包干。合同暂定总价为6330508.13元,不含税价款5807805.62元,增值税税额522702.51元。5.2.2该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辅料费、机械费、运输费、生产费、安装费、水电费、施工用水电接驳费、原材料检测费、规费、管理费、利润、各种税费及风险费等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所需的全部费用。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6.1合同价款支付,6.1.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6.1.2毎月按月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乙方提交进度款申请报告并经甲方审核确认有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合格产值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6.1.3工程竣工经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联合验收且书面确认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交进度款申请报告并经甲方审核确认有效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产值80%;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时(含签证、设计变更)暂停支付任何款项。6.1.4本工程全部竣工经甲方联合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双方开始办理结算,在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7%。6.1.5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养保修金,于保养保修期届满之日60个日历日内无息支付。前述保养保修金支付的前提为乙方依约履行了保养保修义务。6.1.6关于商业承兑约足如下: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毎笔款项,均可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比例不超过每次支付金额的50%,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总比例不超过结算总价的50%(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为6个月,没到承兑期限不保贴)。6.1.7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及地方税务法规要求合法有效等额的税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当合同价款支付至97%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至合同总价100%发票。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及发票的,甲方有***付款时间且不承担迟延付款的法律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延覆行合同义务。6.2.3工程完工全部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书面签收之日起90天内(含乙方与甲方的核对时间)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若乙方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甲方有权拒绝结算。6.2.4若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对结算审核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对结算结果进行审核,该审核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审核费用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6.3乙方应按如下第A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A.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须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前提交绐甲方,保函保证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0%,乙方提供的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第60天届满。如合同提前解除,则履约保函有效期应截止至合同解除备案后第28天届满。乙方的保函应当由在中国境内营业的商业银厅开具,保函应满足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担保形式,保函内容并需经甲方认可,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出具保函的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履约保函的,甲方可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回等额的款项留作履约保证金,直至乙方按约提供履约保函为止。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甲方须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如果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向乙方支付桉照本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如果甲方在收到该催款通知后的28天内未支付相关的款项且未与乙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每逾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应付金额依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逾期当日同类同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违约利息。违约利息自乙方向甲方送达催款通知书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工程保修。13.1自竣工验收合格本合同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13.5绿化种植工程的养护期为2年。 2021年1月20日,爱香园林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宝能公司向爱香园林公司发送一份《工程延期审批表》,载明(摘要):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我方对你方提出的工程延期申请即展示区园***工程竣工日期从原来的2012年3月16日延迟至2021年6月5日,经过审核评估:展示区园***工程工期延长81日历天。使竣工日期从原来的2021年3月16日延迟到2021年6月5日。请你方执行。并说明:工期延误因我司原因造成,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可以顺延,但不涉及任何索赔。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落款处签字**。2021年5月31日,爱香园林公司提交工程进度证明,载明:根据施工合同,我方已完成了合同中工程量的99%,明细表各项除屋顶花园地被苔藓完成95%外,其余都已完成。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确认。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5日竣工验收后交付宝能公司。爱香园林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提交第二期工程款(2021年4月20日-5月25日,本次支付已完成合格产值的70%作为进度款)付款审批表,宝能公司成本部意见:合同金额6330508.13元,现场完工合格产值(本期)3303824元,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每月按形象进度支付已完产值的70%,另扣除水电费2551.5元,本期建议支付2310125.31元,财务部意见:未提供履约保函,已于第一期进度款中扣除,应扣电费已扣,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宝能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同意。 因宝能公司未及时支付进度款,爱香园林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宝能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结算价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6月13日,本院根据原告爱香园林公司的申请,委托盐城市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公司)对爱香园林公司所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对盐城***风国际名城项目展示区景观工程作出盐城市招鉴[2022]第0829号《***定报告书》,鉴定意见:本工程造价为5720789.61元。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另,爱香园林公司为本次鉴定向招标代理公司预交鉴定费30000元,并同意自行承担该鉴定费。 本院认为:原告爱香园林公司与被告宝能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签订的《盐城***风国际名城展示区项目园***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生效,双方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全部竣工经甲方联合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双方开始办理结算,在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7%。案涉工程在2021年6月5日竣工验收并交付后,双方曾于2021年7月就第二期进度款进行了自行结算,但因宝能公司未及时付款而产生矛盾。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未能自行结算而启动***定程序,且双方对鉴定意见不持异议,故本院依法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为5720789.61元,扣除3%的质保金以及已付款500000元,宝能公司现应付爱香园林公司工程款5049166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宝能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爱香园林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按照LPR的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辩称的案涉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结算,经查,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已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字确认,双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未能自行结算的原因,但从双方就第二期进度款结算情况看,宝能公司在竣工验收时间之后同意按照进度款审批付款时未对付款提出异议,故宝能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具备付款条件,所以诉讼中认为工程尚未竣工缺乏事实依据,现经过***定后,双方均无异议,应当视为就案涉工程完成结算,故被告抗辩付款条件不成就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告辩称的应当扣除水电费以及罚款等款项,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应当扣除的相关费用,且鉴定意见中也已经明确施工水电费待结算时由双方自行结算,原、被告亦未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对此,本院认为,如果爱香园林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产生水电等费用,双方可以自行据实结算,本案中不予理涉。关于宝能公司提出开票问题,双方在本案调解过程中,一致确认案涉工程已开具发票金额为4001811.61元,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付至97%时,爱香园林公司应向宝能公司提供至合同总价100%发票。因爱香园林公司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及发票的,宝能公司有***付款时间且不承担迟延付款的法律责任,且爱香园林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上述约定,本案被告宝能公司付款前,爱香园林公司应当及时提供剩余工程款相应发票。 关于爱香园林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在宝能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5日验收交付使用后,爱香园林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起诉至本院主张对案涉工程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49166元及相应利息(以50491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2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就其施工的盐城***风国际名城项目展示区景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504916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284元,由原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5901元,被告盐城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383元;***定费30000元,由原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