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2545号
原告:苏列国,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龙沟村范界弄1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创业路555号1一幢1**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列国诉被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列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列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