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2545号 原告:苏列国,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龙沟村范界弄1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创业路555号1一幢1**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列国诉被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列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列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