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帕拉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4民初779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2418569E。
法定代表人:代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2112K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ODBM9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涟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865698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帕拉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沿钱公路4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72688303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恒沣佳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路118号2幢1215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4FJF0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立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81TF4E。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96号6栋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FWE9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96号1幢A-1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OJMW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帕拉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恒沣佳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立城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技(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帕拉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恒沣佳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立城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帕拉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恒沣佳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立城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技(上海)有限公向原告支付票据款492302.9元,并以492302.9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所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关系从**公司取得票据号为23046510102272020092973911093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汇票载明:出票人和承兑人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21年9月29日,汇票可再转让,票据金额合计492302.9元。2020年10月15日,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合同》,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将案涉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贴现期限348天,贴现手续费率15%。贴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了贴现款项,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同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汇票到期原告向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原告有权向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追索,要求其支付票据金额及利息。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原告的开业批复、变更登记通知书、贴现申请书、贴现合同、贴现清单、汇款回单、买卖合同、发票7张等证据。
被告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帕拉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恒沣佳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立城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技(上海)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庭审,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进行了综合性审查,根据上述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方面判断,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称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合法的民事行为取得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案涉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原告作为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八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492302.9元以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帕拉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恒沣佳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立城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票据款492302.9元以及利息(利息以492302.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5元,保全费29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227元,由被告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帕拉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恒沣佳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立城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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