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帕拉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帕拉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行势景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5995号之一 原告:上海帕拉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沿钱公路4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7268830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行势景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90号普惠国际社区A区15幢负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WAE0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198615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帕拉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行势景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较为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帕拉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帕拉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66.94元,减半收取计 2483.47元,由原告上海帕拉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戴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 雪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