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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顶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6392号 原告:**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建安大道东段财政综合大楼171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顶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八一路骏景尚都西座1611号,约定送达地址,河南省襄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彬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集优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城区八一路东段(骏景尚都)。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魏都区,约定送达地址**市东城区八一路东段骏景尚都。 被告:**,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约定送达地址**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金***瑞美真发公司。 被告:***,女,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魏都区,约定送达地址**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金***瑞美真发公司。 被告:***,男,194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魏都区,约定送达地址**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金***瑞美真发公司。 被告:***,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魏都区,约定送达地址河南省**市魏都区**市东城区八一路东段骏景尚都。 被告:***,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魏都区。约定送达地址**市魏都路南段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李彬彬,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约定送达地址河南省**市魏都区**市东城区八一路东段骏景尚都。 被告:***,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约定送达地址河南省**市魏都区**市东城区八一路东段骏景尚都。 原告**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顶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市集优发业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李彬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李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