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6392号
原告:**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建安大道东段财政综合大楼171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顶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八一路骏景尚都西座1611号,约定送达地址,河南省襄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彬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集优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城区八一路东段(骏景尚都)。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魏都区,约定送达地址**市东城区八一路东段骏景尚都。
被告:**,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约定送达地址**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金***瑞美真发公司。
被告:***,女,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魏都区,约定送达地址**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金***瑞美真发公司。
被告:***,男,194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魏都区,约定送达地址**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金***瑞美真发公司。
被告:***,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魏都区,约定送达地址河南省**市魏都区**市东城区八一路东段骏景尚都。
被告:***,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魏都区。约定送达地址**市魏都路南段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李彬彬,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约定送达地址河南省**市魏都区**市东城区八一路东段骏景尚都。
被告:***,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约定送达地址河南省**市魏都区**市东城区八一路东段骏景尚都。
原告**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顶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市集优发业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李彬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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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李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