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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21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建安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许由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区魏都民营科技园区黄金大道与滨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区魏都民营科技园区黄金大道与滨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绿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五一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50年02月25出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性,1947年07月01出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05月05出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女性,1980年08月26出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1年08月22出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王娟,女性,1980年03月09出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9年07月12出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绿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绿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娟、**借款合同纠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