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市魏都区建安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河*****商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055160955X4,住所地**市**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0667230728R,住所地**市***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8日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王娟,女,198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002执1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