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恢2121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62239L。 负责人:***,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67230728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八一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52275031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王娟,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20年10月14日依据我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341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同意立案执行。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7914999.97元、利息90480元、罚息1279651.11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之后按双方合同约定计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王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王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11号楼19层1901号(郑房权证字第**);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11号楼19层1904号(郑房房权证字第**)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11号楼19层1905号(郑房权房权证字第**)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11号楼19层1906号(郑房权证房权证字第**)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11号楼19层1907号(郑房权证字房权证字第**)金水区金水路288号11号楼19层1908号(郑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水区金水路288号11号楼19层1910号(郑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区金水路288号11号楼19层1902号(郑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金水路288号11号楼19层1903号(郑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水路288号11号楼19层1909号(郑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路288号11号楼19层1911号(郑房房权证字第**共房权证字第**)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王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王娟、***签订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05执恢2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董 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