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磊与***、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许立二民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宋磊。
被告***。
被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八一路东段骏景尚都。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东段骏景尚都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武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彭松。
被告管继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磊与被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陈辉阳、**、**、***、**、管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且其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文慧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