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3民初4995号
原告:温州万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黄山村盈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63900744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260700W。
法定代表人:姜振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万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万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208元,减半收取4604元,由原告温州万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谷顺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