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市第十二中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19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义(系***之子),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第十二中学,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来桂,该中学校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温强公路(朱垟段)。
法定代表人:姜振福,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温州市三工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六虹桥路葡萄棚住宅东A幢5号。
法定代表人:徐松标,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乃松,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福建赛福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广场六一北路615号长城广场B幢6A。
法定代表人:陈春。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温州市长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名称为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西湖锦园1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笃霖,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开发区虹光路3099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温州市国家安全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王炳欣,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一审第三人:李丹,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陈时荷,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麻龙江,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一审第三人:张碎莲,女,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一审第三人:洪兰妹,女,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杨章峰,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吕定全,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陈然,女,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刘春林,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李蓓芸,女,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李莉,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新加坡。
一审第三人:柯云宣,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陈选丹,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陈小蒙,女,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欧崇发,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黄远帆,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第十二中学、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三工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王乃松、福建赛福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温州市长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温州市国家安全局、王炳欣、李丹、陈时荷、麻龙江、张碎莲、洪兰妹、杨章峰、吕定全、陈然、刘春林、李蓓芸、李莉、柯云宣、陈选丹、陈小蒙、欧崇发、黄远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姚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