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19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义(系***之子),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第十二中学,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来桂,该中学校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温强公路(朱垟段)。
法定代表人:姜振福,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温州市三工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六虹桥路葡萄棚住宅东A幢5号。
法定代表人:徐松标,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乃松,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福建赛福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广场六一北路615号长城广场B幢6A。
法定代表人:陈春。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温州市长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名称为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西湖锦园1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笃霖,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开发区虹光路3099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温州市国家安全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王炳欣,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一审第三人:李丹,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陈时荷,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麻龙江,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一审第三人:张碎莲,女,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一审第三人:洪兰妹,女,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杨章峰,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吕定全,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陈然,女,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刘春林,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李蓓芸,女,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李莉,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新加坡。
一审第三人:柯云宣,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陈选丹,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陈小蒙,女,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欧崇发,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黄远帆,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第十二中学、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三工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王乃松、福建赛福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温州市长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温州市国家安全局、王炳欣、李丹、陈时荷、麻龙江、张碎莲、洪兰妹、杨章峰、吕定全、陈然、刘春林、李蓓芸、李莉、柯云宣、陈选丹、陈小蒙、欧崇发、黄远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姚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