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562号
原告: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龙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260700W。
法定代表人:姜振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钜、金贵,温州市龙湾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用名:林芝荣,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策,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君、汪佳颖,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正棣,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第三人:戴松芬,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第三人:庄小燕,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第三人:朱晓芽,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上述三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洪亮,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黄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黄山村黄山南路189号会信用代码:N23303037047894175。
法定代表人:陈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来、第三人陈正棣、戴松芬、庄小燕、朱晓芽、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黄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1726元,由原告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国友
人民陪审员 张美娥
人民陪审员 王红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