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3民初148号
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滨海园区望海公寓28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5286216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260700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