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废弃物向外洒落,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被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温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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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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