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03执恢144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上河春大酒店,住所地在盐城市。
投资人:**,酒店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新区。
法定代表人:还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迎宾南路36号北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上河春大酒店与被执行人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4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主文第二条为“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其承建的盐城市上河春大酒店使用的坐落于盐南新区第一沟欧陆风情商业街一条街D1楼南立面和东立面外墙局部裂缝进行修复。**、***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到现场察看,发现D1楼南立面和东立面无明显裂缝,经向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上河春大酒店释明,要求其限期提供D1楼南立面和东立面外墙局部裂缝具体位置,但该酒店未能提供,故维修部位不明确,致使上述判决内容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诉讼明确执行内容。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盐城市上河春大酒店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杨彪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