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9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900684923382P,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还娥,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江苏杰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991585583570L,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杰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见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杰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384.23元(含执行费元)或提取、扣留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