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82执1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84923382P,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还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701079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蔡红林,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98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50000元,诉讼费5050元,判决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但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2、本院先后于2018年5月21日和2018年7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明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3、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股权信息。
4、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5、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6、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向东台意华畜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了关于扣留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东台意华畜牧有限公司的破产分配债权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限额255050元。
7、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通过电话通话方式将本院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50000元,诉讼费5050元,判决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共执行到位0.00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孙寿如
审判员 肖 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刁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