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82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84923382P,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还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701079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3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596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597元、保全费1870元、违约金10000元、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3、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信息。
4、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5、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一辆车牌号为苏J×××**的机动车,但因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无法查封。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线索。
综上,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596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597元、保全费1870元、违约金10000元、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