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9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紫薇国际广场B3705。
法定代表人:还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闻,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也,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丰华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上海光明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马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南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蔡红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红林,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严友义,男,195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宏顺,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严汉炳,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建和,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干生,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俊祥,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达,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明,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士连,男,194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锡亮,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宗开华,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汉芝,男,195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瑞峰,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广东,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学桂,男,194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再审申请人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金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也、大丰华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翼投资公司)、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龙建筑公司)、蔡红林、严友义、蒋宏顺、严汉炳、沈建和、徐干生、黄俊祥、徐达、王建明、王士连、蔡锡亮、宗开华、袁汉芝、徐瑞峰、张广东、王学桂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终5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佰金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1.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4)大港民初字第0220号民事判决查明“华翼投资公司将涉案工程款188万元直接打入三龙建筑公司蔡红林个人账户,部分是蔡红林为首的股东直接收取三龙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还有部分是以公司名义出具的收条,没有任何的入账手续等”,三龙建筑公司的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2.生效判决关于王飞、朱桂平、卞康足的“工程款”属于法律术语,并不指的是个人款项,实际是农民工工资的集合,三龙建筑公司出具给案外人的欠条中明确了款项的工资性质,案外人收款后出具的收条也明确其性质为农民工工资。一、二审法院认定案外人王飞、朱桂平、卞康足的工程款不是欠农民工工资,违反当事人自认的意思,属于无权改变当事人意思行为,一、二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4)大港民初字第0220号民事判决认定“华翼投资公司将涉案工程款188万元直接打入三龙建筑公司蔡红林个人账户等”,因蔡红林系三龙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收取工程款系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该公司出具收据收款不入账,说明该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但以上事实并不足以证明三龙建筑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业务混同、财产混同等事实,故一、二审判决驳回佰金建设公司要求三龙建筑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王飞、朱桂平、卞康足均系三龙建筑公司承建工程的分包人,因该公司拖欠其工程款,王飞等人先后向一审法院起诉,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追索劳动报酬。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4)大港民初字第0220号等案件的判决均是以三龙建筑公司欠付王飞等人的工程款被判决承担责任,华翼投资公司在欠付三龙建筑公司工程款3249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华翼投资公司已将欠付的工程款全额缴至一审法院账户,其相应责任已经履行完毕,佰金建设公司要求华翼投资公司及其投资人***、法定代表人马也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薛山中
审判员 李道丽
审判员 司继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崔齐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