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440号
申请人:***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84923382P,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依***6幢126-1室。
法定代表人:还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永宁国际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62900297W,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开创路2号(永宁国际汽车城内)(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宁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57092483L,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开创路2号(永宁国际汽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永宁国际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宁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永宁国际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宁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