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五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善科技园1号科研楼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WXXY3Y。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浩,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五台县润生生态旅游养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忻州市五台县茹村乡东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2MA0K461J5B。
法定代表人:李怡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五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台县润生生态旅游养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遵照该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执9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忠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屠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