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执保271号
申请人:安徽五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善科技园1号科研楼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WXXY3Y。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五台县润生生态旅游养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茹村乡东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2MA0K461J5B。
法定代表人:李怡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五台县润生生态旅游养老开发有限公司怀远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商贸加工区综合楼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QC9P3C。
负责人:李怡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五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五台县润生生态旅游养老开发有限公司、五台县润生生态旅游养老开发有限公司怀远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五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五台县润生生态旅游养老开发有限公司、五台县润生生态旅游养老开发有限公司怀远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80000元或者相应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为此提供担保(保单号666373018182020000022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五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五台县润生生态旅游养老开发有限公司、五台县润生生态旅游养老开发有限公司怀远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8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五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顺妹
提示: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