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515号

申请人: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开发区纬二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94110318A。

法定代表人:刘绪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河,安徽杨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白鹭建设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受理。申请人安徽白鹭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价值610万元的财产(包括房产、土地、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白鹭建设公司为其权益在判决后得以执行,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价值610万元的财产(包括房产、土地、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前述冻结、查封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宝联

人民陪审员  孙登武

人民陪审员  陆启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