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民终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恩,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开发区纬二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94110318A。

法定代表人:刘绪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河,安徽杨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鹭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天建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利息计算的起算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即2019年11月2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由白鹭建设公司承担本案所有鉴定费、保全费;3.依法判决白鹭建设公司因违反合同第十三条产生的违约金在中天建设公司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抵扣;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白鹭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利息起算时间点错误,利息起算点应当为2019年11月29日。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订保修协议,由此可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认可合同文本支付条款内“工程”指代的是新江北孔雀城整体项目,因为土方开挖、回填、外运等工程客观上就不需要签订保修协议。同时,合同第五款第三项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甲方开始办理结算且内审完成后,经乙方申请,在具备条件下,2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支付至工程内审结算价的100%。结合来安县住建局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相关证据,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19年11月29日。另一方面,双方签订的《土方开挖工程分包合同》第一条第三款明确约定,分包内容为“土方开挖、回填、外运以及外运堆放场地”。回填作为分包内容的一部分,在2019年11月才完成。由此可知在2019年11月白鹭建设公司仍在执行合同约定义务,自2018年6月1日起算利息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二、本案的鉴定费应由白鹭建设公司承担。根据滁州市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可知,白鹭建设公司将实际造价3097062.26元的工程谎报为6081155.8元,近乎翻倍。且2020年5月14日,中天建设公司发函至白鹭建设公司请求共同核对本案实际工程量以解决纠纷,白鹭建设公司一直不予配合。作为相关领域的专业分包单位,对于工程造价的计算竟会出现如此巨大的误差,并一直逃避,拒绝配合核对实际工程量,显然不是疏忽大意。白鹭建设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中天建设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实际上是愿意积极配合各方解决问题的,但鉴定费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白鹭建设公司超出合同约定的无理要求,根据公平原则,中天建设公司拒绝承担本次鉴定的任何费用。对于保全费用,本案不存在难以执行的情况,而是白鹭建设公司单方拒绝核对实际工程量导致双方无法进行结算。根据民诉法第105条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白鹭建设公司申请远超实际造价的冻结金额,就超出实际造价部分的冻结导致中天建设公司的损失,中天建设公司保留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三、根据双方签订的《土方开挖工程分包合同》第十三条,乙方未经甲方投诉处理直接提起诉讼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现白鹭建设公司未经约定,对中天建设公司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影响。中天建设公司主张10万元违约金,并从庆付款中扣除。四、对于本案的纠纷,白鹭建设公司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天建设公司不会逃避合同约定范围的合理要求,但白鹭建设公司所提要求不合理且明显超出合同约定是导致双方不能及时完成付款清算的主要原因。故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白鹭建设公司承担。

白鹭建设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利息计算正确,案涉工程为土方开挖,合同第七条约定开工时间暂定2017年10月2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案涉工程最后一栋楼的地基验槽记录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即2018年3月26日白鹭建设公司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中天建设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70%的进度款,故付款时间应从2018年3月26日起计算,一审判决计息起点符合法律规定。2.由于中天建设公司怠于履行与白鹭建设公司的结算义务,导致涉案工程无法结算,一审判决中天建设公司承担部分鉴定费、保全费有法律依据。3.2020年1月6日白鹭建设公司法律顾问已按照合同约定拨打了0571-288××××0投诉电话,对方接听并接受处理,但并未给白鹭建设公司反馈,该条款也不应对白鹭建设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基于上述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鹭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中天建设公司给付工程款5570919.2元,逾期利息384878.06元(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合计5955797.16元;2.判令中天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白鹭建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中天建设公司给付工程款3033016.26元,逾期利息31156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计3344577.26元;2.判令中天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白鹭建设公司系一家具有从事土方工程资质的公司,中天建设公司系“新江北孔雀城悦天宸”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

2017年10月26日,中天建设公司(甲方)与白鹭建设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土方开挖工程分包合同》,合同内容如下: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以兹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江北孔雀城悦天宸。2、工程地点:来安县水口镇3、分包工程承包内容:土方开挖、回填、外运、及外运堆放场地。4、承包形式采用1方式确定:(1)本工程承包采用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包文明、包环保、包机械、人工等全部工作内容,以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包括税金、人工费等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辅助材料(包括小型手工工具)、机械使用费用、水电费、机械设备进、退场以及安拆费、机械的燃料以及调试、检修费、乙方工人工伤事故保险、赔偿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乙方管理费、住宿费及各类补贴费用,以及路政、城管、交警、国土、渣土等部门的相关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其他方式:……。二、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乙方负责完成本工程图纸施工范围内整个土方工程,以甲方现场指定范围为准。包括图纸要求范围内基坑开挖、外运,土方内运回填夯实、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维护及与基坑围护施工配合等一切与之有关的工作。具体工作及内容如下:1、基坑土方开挖:乙方包所有挖土机械、运土车辆,挖运土工具、斗车等在内的自用工具、灯具、劳保用品等及其它与挖土工程有关的所有辅助材料。2、土方运转:乙方包所有土方运转出场、场地内施工道路铺设及外运,清理的人工、车辆冲洗、机械、搬运、车辆运输及自用小型工具,劳保用品,并自行完成土方运转存放,不得堆放在施工现场范围。土方场内短驳运转费用已包含在开挖单价内。3、土方回填:乙方负责项目基坑土方回填工作,回填到甲方要求标高,并按规范夯实工作。4、乙方包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度等以及建筑工人意外工伤保险费、工人临时户口、工人住宿、生活用品等均由乙方自理(如使用甲方的临时设施场地,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关使用费用)乙方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做到工完场清。5、对整个土方开挖要求如下,相关费用已综合包含在土方综合单价内,不论任何情况,单价均不得调整。6、安全措施必须满足相关规定;文明施工达到政府主管部门及业主要求;7、坡面顺滑、稳定,表面平整;8、基坑开挖应平顺,底部20cm采用人工清底,不得扰动放坡、基底原状土;9、及时处理突发事件。10、其他约定:第八条中底部人工清底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在计算工程量时,甲方自行开挖部分工程量应相应扣除。)三、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1、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标准,确保省、市文明标化工地,土方开挖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各项技术质量要求,平整应达到设计范围内的要求和标准,并经过业主、监理与甲方的验收、确认。四、承包单价、结算方式采用2确定:1、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此单价为结算时最终单价(含税金),任何原因不做调整。土方量以业主、监理、审计单位审定工程量为准。2、其他方式:土方开挖20.5元/立方;土方回填20.5元/立方(含税);乙方提供建筑垃圾,每车18立方,按800元/车(含税)。五、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发票:1、工程款支付:(1)、工程进度款由乙方按月申报已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经甲方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在具备条件下,自双方确认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订保修协议后,在具备条件下,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总价的80%。上述已完合格工程估值仅作为工程款支付之依据,不作为确定工程价值和结算价款的依据;(3)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甲方开始办理结算且内审完成后,经乙方申请,在具备条件下,2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支付至工程内审结算价的100%。2、工程发票:甲方支付乙方每笔款项之前,乙方承诺提供税率为11%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结算后三天内,乙方应开具结算工程款金额100%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若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的,乙方承诺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继续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乙方不能开具的,双倍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乙方承诺确认上述违约金和损失在甲方欠付乙方的款项中自动扣除,不足抵扣的,方有权向乙方追偿。3、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业主资金到位情况给予工程款的支付,并共同承担资金风险。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甲方不能支付乙方的情况,乙方不得追究甲方任何责任,且乙方有义务会同甲方共同向业主进行催讨和索赔。4、其他约定:……。六、工程量确认:标高按现场实际测量由甲方乙方及监理方三方签字为准,土方工程量计算结合施工图纸、场地标高、设计基坑围护开挖图纸(包括工程桩、围护桩、支撑梁凿除砼渣在内),如有变更,实际发生以甲方签证为准。乙方在实际开挖过程中按甲方要求的标高及工作面尺寸进行开挖。。地梁承台等下翻结构计量工作面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执行。七、工期:1、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暂定开工日期:2017年10月26号,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甲方施工支撑梁及保养的所有时间不计入工期),此工期已综合考虑天气情况及运输因素,乙方不得推脱工期。如果开工日期有变化,以甲方项目部经理的指令为准。2、工期必须满足甲方现场施工的要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工期要求完成的,处10000元/天的罚款;严重拖延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更换现场管理人员、施工队伍,并处以罚款,直至勒令退场处理。八、安全及文明施工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2、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其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因该事故对外已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金,可向乙方追偿,甲方可直接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3、场地外因乙方运输车辆等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和负责。4、乙方的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和其他安全防护用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5、乙方必须遵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安全防火、防盗等管理规定,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有关部门罚款由乙方全部承担。6、挖土作业时,乙方必须控制场地内扬程,经常进行场地内路面洒水降尘,保持路面清洁卫生。九、甲方责任1、向乙方提供土方开挖的正确标高及轴线位;2、对土方施工各阶段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并对乙方提出整改要求;3、负责土方施工过程中有关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相关事宜的联系;4、负责土方施工过程中各工种的配合协调工作;5、负责土方开挖及回填前施工场地清理,满足乙方土方开挖、回填的施工条件。十、乙方的责任1、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由乙方向当地建管部门进行备案,费用由乙方自理。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指挥,土方开挖时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专项方案执行;3、负责办理环卫、渣土、夜间施工、场地出口占道等有关部门的手续,并承担费用;4、及时与项目部沟通和工作汇报,对项目部制定的工期、技术交底内容无条件执行,每日挖土至基底时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人工修土;5、及时、妥善处理好土方开挖期间与周围居民的关系,不得恶化居民关系而影响到甲方;6、乙方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动要经甲方项目部同意;乙方班组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每月到岗率不小于80%以上,乙方承包人必须参加项目部工程例会,否则按500元/次予以处罚;7、乙方应及时支付自身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各类款项,如有涉及乙方应付款项到项目部索取或闹事,每次处以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乙方违约保证金;8、乙方禁止招收不满16周岁的童工、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病残工人,如有隐瞒虚报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对乙方处以5000元/人.次的罚款。9、乙方应管好自己的职工,要坚决杜绝打架现象,不管是班组内职工之间,还是与其他班组之间都不准发生争吵、打架事件。若发生打架斗殴,甲方不仅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而承且对当事人的班组承包人罚款5000元,发生伤亡的,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概由乙方担。10、债权债务:乙方在施工期间所经手债权债务(含职工工资、车辆运输费、材料设备等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1、乙方施工人员的住宿由甲方提供的住房,每间房屋必须安排至少6人入住,甲方按要求配置:门、窗、锁、床、床板齐备完好,照明及线路配备完善,空调或电扇安装好,乙方按所需房间、床铺数量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房租每间每月450元、床租10元/月.张由乙方承担;生活电费装表计量1.3元/度,生活水费按每间240元/月计算,次月5日前到甲方财务支付费用。每个房间甲方财产全部以书面形式移交乙方,如退房时有财物损坏或失窃乙方照价赔偿。12、乙方作为一个有实力、有经验的本地土方施工单位,完全有能力可以预见或是应该预见本工程的复杂程度(其中包括外部环境及工程本身的地质情况),本合同签订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费用、或是拖延工期的借口。13、其他约定:……。十一、合同终止:1.在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提高单价。2.施工质量严重达不到甲方的要求,无能力改进。3.因乙方原因严重拖延工期无能力完成。4.各种类型的停工或中途退场。5.人员管理混乱,屡次出现打架斗殴性质恶劣,冲击甲方、攻击管理人员。6、有以上行为的依本条款解除合同,已完工程量按50%进行结算,并没收乙方违约保证金,乙方没有任何异议。十二、违约责任1、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2.如乙方达不到该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等方面的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发包,余款作为乙方向甲方的赔款及甲方另行发包的费用,不再支付给乙方,施工人员、机具、材料的退场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责处理由此原因造成的乙方施工人员与乙方劳资纠纷事宜,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不得停工,如乙方停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5万元。十三、争议处理1、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甲方投诉处理的电话是0571-288××××0,未经甲方投诉处理(以书面的投诉处理登记为准)直接提起诉讼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当10万元的违约金。经甲协商处理未果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其他约定1、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条款的,需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盖公司合同章,个人签字、使用技术专用章均无约束力。2、本合同债权债务不得转让。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开始生效,合同条款全部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双方均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白鹭建设公司按照《土方开挖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组织施工,2018年3月26日,工程验收合格。2019年11月29日,“新江北孔雀城悦天宸”小区竣工验收,工程移交来安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天建设公司已支付给白鹭建设公司合同内工程款90万元,其中,2018年2月12日支付60万元,2018年8月3日支付15万元,2018年8月14日支付10万元,2018年9月5日支付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对涉案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白鹭建设公司申请对涉案项目土方开挖外运回填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滁州市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8月31日,该公司出具了《来安新江北孔雀城悦天宸项目土方开挖外运回填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果为:原报价为6081155.8元,鉴定造价为3097062.26元;另外暂列争议部分室外地面设计标高下30厘米范围内土方回填及挖除外运为673547.59元。白鹭建设公司支付鉴定费8万元。

根据鉴定结果,白鹭建设公司依据签订的《土方开挖工程分包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为3097062.26元,扣除中天建设公司已支付的90万元,中天建设公司尚有2197062.26元(3097062.26-900000元)未付给白鹭建设公司。对争议部分室外地面设计标高下30厘米范围内土方回填及挖除外运为673547.59元的工程,白鹭建设公司不能提供与中天建设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无中天建设公司的工程签证,且中天建设公司对此工程发包给白鹭建设公司的事实予以否认。

2019年1月27日,白鹭建设公司先后完成中天建设公司部分签证工程,2019年11月25日经中天建设公司确认,签证工程价值(台班费)为162406.41元。2019年1月29日,中天建设公司支付给白鹭建设公司台班费10万元。扣除已支付10万元,中天建设公司尚有62406.41元(162406.41元-100000元)未支付给白鹭建设公司。

白鹭建设公司因原工程结算资料保管人员(死亡)未将资料及时移交,导致白鹭建设公司无法与中天建设公司进行正常结算。白鹭建设公司经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白鹭建设公司预交诉讼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天建设公司作为涉案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白鹭建设公司施工,双方签订的《土方开挖工程分包合同》和签证工程结算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在白鹭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土方开挖回填工程完成交付后,在白鹭建设公司发生相关结算资料灭失不全的情况时,中天建设公司作为发包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结算,支付相应工程款,中天建设公司拖延不予结算形成纠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白鹭建设公司要求中天建设公司支付合同工程款2197062.26元及签证部分的工程款62406.4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白鹭建设公司要求中天建设公司支付室外地面土方回填及挖出外运费用673547.59元的诉讼请求,因中天建设公司对此主张未能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签证,且中天建设公司对此部分工程也不予认可,故对白鹭建设公司的此节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白鹭建设公司要求由中天建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案件受理费5000元和鉴定费8万元的诉讼请求,从公平原则出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为该两项费用应由双方分担,白鹭建设公司承担费用总额60%部分即4.6万元,中天建设公司承担承担费用总额40%部分即3.4万元为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97062.2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197062.26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2406.4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62406.41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费2000元、鉴定费3.2万元;四、驳回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664.54元(白鹭建设公司预交53491元),由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798.72元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65.8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由于白鹭建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于2018年3月26日按其与中天建设公司签订的《土方开挖工程分包合同》履行完全部施工义务,并经验收合格。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白鹭建设公司未能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将经验收合格的涉案工程项目交付的具体时间,但从中天建设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登记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11月29日可证实涉案工程应于2019年11月29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中天建设公司。中天建设公司应于2019年11月29日前向白鹭建设公司支付涉案工程价款,中天建设公司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应承担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故涉案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起始时间应为2019年11月29日。中天建设公司上诉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1月29日起算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以2018年6月1日作为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起始时间欠当,本院在此予以纠正。因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由于涉案工程造价双方未能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诉讼过程中双方亦未能就涉案工程造价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白鹭建设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对外委托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是确定涉案工程造价的法定途径,而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必然产生一定的鉴定费用,一审法院按照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工程造价鉴定费用确定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天建设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白鹭建设公司为确保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履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诉讼保全不为法律所禁止,由此而产生的保全费用一审法院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确定由双方进行分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天建设公司的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中天建设公司上诉认为白鹭建设公司因违约应向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问题,因中天建设公司在一审期间未就违约金事项提起反诉,而其在二审中要求白鹭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天建设公司上诉认为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19年11月29日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中天建设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由于一审判决认定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起始时间有误,本院在此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2406.4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62406.41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费2000元、鉴定费3.2万元;四、驳回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97062.2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197062.26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一、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97062.2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197062.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180.5元,由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被上诉人安徽白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孔德敬

审判员  付广永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 严

附本案适用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