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明东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市邦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怀化明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4489号
原告:怀化市邦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国泰汽配城2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PT58R0A。
法定代表人:周延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特别授权),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艳裙,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河西世纪广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2KL967。
法定代表人:宋恩良。
原告怀化市邦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怀化明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怀化市邦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化市邦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怀化市邦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石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