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万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2民初539号
原告:湖南万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望城大道96号湘峰广场2栋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67556202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湘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芙蓉中路松桂园25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87040991B。
法定代表人:左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万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长沙湘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受理。2020年5月13日,原告湖南万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长沙湘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万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长沙湘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万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万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余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