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灿建设有限公司

吉首兴迎劳务有限公司、湖南金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822民初850号
原告:***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石家冲办事处石家冲社区人民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谭兴。
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安沙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姚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现,男,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泽民,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迎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迎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迎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迎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迎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曼
书 记 员 满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