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5344号
原告:长沙市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1555号金桥市场集群3区6栋12层1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QTCH07C。
法定代表人:杨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朔,长沙市岳麓区知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安沙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P9JH060。
法定代表人:姚宇。
原告长沙市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2022年7月21日原告长沙市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697元,由原告长沙市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补博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烨
书 记 员 董吕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