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民初1894号
申请人: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099号***颐景园1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澹,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处理执行阶段各项事宜,办理法院诉讼费退费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安沙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保全费920元,由申请人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