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之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之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9347号 原告:湖南恒之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隆平公园社区滨河路中断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东十一路南段166号2栋6楼。 法定代表人:陈**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财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芝,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之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恒之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恒之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恒之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09元,由原告湖南恒之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 静 书 记 员 游 洁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