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6869号
申请人:湖南恒之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隆平公园社区滨河路中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M6F7T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胜,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路869号东科园14、15栋102、202、302、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952134XY。
被申请人: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二路1号二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948651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恒之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312483.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3B70467202200000186)为湖南恒之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31248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恒之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