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聚湘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聚湘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6616号 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新家**组烂泥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79181405M。 法定代表人:舒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聚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河西大道105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7R6K77。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南世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金桥新村8栋4**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94251H。 负责人:**。 第三人:湖南万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环城南路600号**富域城6栋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961050278。 法定代表人:范彬彬。 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聚湘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世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湖南万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74元,依法减半收取3037元,由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