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甯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鑫甯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7145号
原告:湖南鑫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商住楼2003房。
法定代表人:蒋守俭。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传祯,湖南湘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鑫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鑫甯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