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甯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鑫甯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3426号
原告:湖南鑫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本院审理原告湖南鑫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鑫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90元,减半收取5395元,由被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已于2019年9月23日直接支付原告)。
审判长彭丽群
人民陪审员*健
人民陪审员唐红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尹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