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8914号
原告:长沙市顺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大星村329号。
法定代表人:**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伟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南西片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冠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长沙市顺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伟誉园
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顺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顺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顺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长沙市顺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何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