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顺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伟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8914号 原告:长沙市顺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大星村329号。 法定代表人:**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伟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南西片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冠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长沙市顺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伟誉园 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顺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顺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顺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长沙市顺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何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