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03民初7278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潘黄镇盛世华城19-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审判员  杨梦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