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异54号
异议人(案外人):戴程,男,1980年7月20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晟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晟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戴程对本院执行(2016)苏0903执保587号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本院:撤销(2016)苏0903执保587号裁定书,并解除对XX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期间,异议人戴程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戴程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戴程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王 华
审 判 员 辅绍贵
审 判 员 安 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 蕾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