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晟瑜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执45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浪。
被执行人:盐城晟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浪。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晟瑜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裁字第450号裁决],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晟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裁字第450号裁决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士平
审 判 员 刘传龙
审 判 员 张生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兆勇
书 记 员 杨声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