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人民政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4300号
原告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4元,减半收取2542元,由原告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锋
书记员  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