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恢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都区(E)。
法定代表人:徐春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00万元(不包含已付款),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也不再对判决第二项内容申请执行(双方已协商处理),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