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85某某、某某与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03执27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在江苏省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之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