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民初4099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以友,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4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开发区。
被告: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城黄海南路东方花园1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路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