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3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4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长江,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艳,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687173847H,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黄海南路东方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69606995N,住,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长安路西侧范冲河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何其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祥,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2民初17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5日按照上诉人***的手机号码进行电子短信和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送达,通知其于2020年1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缴纳诉讼费用,上述信息于2020年11月6日11时45分送达,且经本院与上诉人***电话联系,其本人陈述已收到本院的电子送达短信,但其无钱缴纳诉讼费用也不会到庭参加庭审。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也未缴纳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故本案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芳远
审 判 员 徐金鸽
审 判 员 庄业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迎娣
书 记 员 杨紫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