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37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长江,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4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艳,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687173847H,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黄海南路东方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69606995N,住,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长安路西侧范冲河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何其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祥,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2民初17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芳远
审 判 员 庄业富
审 判 员 徐金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迎娣
书 记 员 杨紫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