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8298号
申请人:溧阳市胜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YLXQMXR,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仙鹿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687173847H,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城黄海南路东方花园1幢303室(仅限公司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溧阳市胜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J××**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溧阳市胜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J××**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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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