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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22民初5736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原告***诉被告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1322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现裁定如下: (2021)苏1322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1-2行中的“案件受理费4921元,由被告***、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921元,减半收取2461元,由被告***、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