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佳力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州佳力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恩施佳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佳力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金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5928266E。
法定代表人:覃道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仕丹,男,生于1980年10月25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506648219。
法定代表人:郭普燕,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佳力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佳力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佳力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力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向 蕾
审  判  员  陈 敏
审  判  员  覃恩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苏蜀
书记员(兼)  苏 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