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洪房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武汉洪房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7956号
原告:武汉洪房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双塘小区3号楼,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楚河汉界总部国际C座5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大尊,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荣莉,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双塘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锐,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洪房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洪房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洪房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8025元,由原告武汉洪房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