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风镇人民政府、江苏百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91民初190号
原告**高,工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蒋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诉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风镇人民政府、江苏百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于2016年6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需进一步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凌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